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6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单位为个人报销的公务用车费如何缴纳个税等6个个税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
大地税函[2010]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 ...
国税函[2007]305号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辽地税发[2009]7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标准不一 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