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01号 2009-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范围:
  1.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2.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
  (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 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其中:
  1.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
  2.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标准:每1万立方米/日奖励40万元。
  3.实际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标准:与“十一五”规划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排目标挂钩,具体奖励系数设1、1.1、1.2三个档次。奖励基数为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之和。
  4、补助资金分配按“十一五”国家规划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两个因素分配。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占补助资金的权重分别为70%、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东部地区分省(市)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 COD减排奖励

  中西部地区分省(区、市、兵团)专项资金分配额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实际新增污水处理量奖励+COD等减排奖励)+[(规划内该地污水处理需配套管网总长度/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需配套管网总长度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70%)]+[(规划内该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规划内中西部地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合计)×(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