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9]85号    2009-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南都公益基金会
  3、华民慈善基金会
  4、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6、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7、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8、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9、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0、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1、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1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3、中国扶贫基金会
  14、海仓慈善基金会
  15、爱佑华夏慈善基金会
  16、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7、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9、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20、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2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22、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24、国寿慈善基金会
  25、中国孔子基金会
  26、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27、中国绿化基金会
  28、万科公益基金会
  29、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30、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3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32、人保慈善基金会
  33、中远慈善基金会
  34、中华慈善总会
  3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37、中国癌症基金会
  38、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39、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4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41、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医学基金会
  4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4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45、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4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7、凯风公益基金会
  4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4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5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51、天诺慈善基金会
  5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心平公益基金会
  55、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57、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58、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
  59、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60、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6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62、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6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64、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65、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6、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附件2: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电网公益基金会
  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