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
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锁定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

4、对完成股份制改革金融企业的股份逐步实行集中托管。
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三)规范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
l、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
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约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对其他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的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加强二级市场的流通管理。
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相关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应当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四)引导金融企业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在规范金融企业存量内部职工持股的基础上,互助合作性质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可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其他金融企业应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金融企业离职或离退休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承继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股份,以及个人作为金融企业实际控制入以内部职工身份认购的相关股份,纳入内部职工持股计算范围,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外资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本次规范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国家、金融企业以及内部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规范工作,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分工负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敦促金融企业落实各项要求,对落实不力的金融企业要有惩戒性的监管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金融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合规,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及时制定风险预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政策——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