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0号 2010-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对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企业容易被盗抢破坏的以下设备设施:
(一)油气集输处理设施、输油气管线、储油气设施等用于石油、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和储存的设备设施;
(二)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电力调度设施等用于电力传输供应的设备设施;
(三)公用电信网的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设备等实现电信功能的设备设施;
(四)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等实现广播电视功能的设备设施。
二、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费用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的折旧、摊销、维护、损毁支出;
(二)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经费支出;
(三)协同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开展“联防、群防”工作,组建、聘用兼职、专职的群防队伍或者购买专业保安服务的经费支出;
(四)为参加“联防、群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五)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保险费支出以及巡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支出;
(六)开展安全保护宣传活动和安全保护专业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安全保护业务外包支出;
(八)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企业发生的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归集核算。其中:
(一)企业已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应当在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内部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专业培训支出,据实作为安全保护费用,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企业内部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据实作为安全保护费用,并纳入企业工资计划、职工福利费管理。
四、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保护标准,购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投资预算应当安排配套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支出。
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运营后,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安全保护需要、与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协同安保的情况,确定所需的安全保护费用,并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确保安全保护资金落实到位。
五、企业应当制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要求,规范财务管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