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
    2.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
  3.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
      4.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
  5.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
  6.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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