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haihan点评—
强调工作性质必须的,实际否则了按“福利费”扣除的观点,企业按 “劳动保护费”扣除就是了。】

张伟点评:
记得2007年在检查中国银行时,关于中国银行的西服工装究竟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保用品”,同企业争执的不亦乐乎,当时请示了总局,也电话答复按照“福利费”处理。34号公告则回避了“福利费”还是“劳保”之争,而是根据《条例》27条将工装定性为“合理的支出”允许扣除,消弭了争议。

说句实在的,34号公告的规定,也的确合乎情理,记得当时中国银行反问税局:你说我们西装料子好,价值高,那么你们税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错啊?算福利么?哑口无言,不知如何以对,只能对以:请示了总局就是如此处理,话虽这样说,总觉得“理不直,气不壮”。

新疆国税局的新地税发[2010]82号文件规定: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6.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该规定同总局34号公告殊途同归,颇有远见。

这里还有一个讨论: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装缴纳个人所得税么?笔者认为不用缴纳。

<王骏插语—为什么说34号公告人性化,工作服可以税前扣除就是一个明证。而且总局善于采用绕道战术,彻底摆脱福利费和劳保费之争,各位看官,我就是一项单独的合理支出,允许你按照规定扣除。但是,你必须由企业统一制作,有的企业打着工作服的名义,员工到高档商场各买各的,回来凭票报销,共享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这个还是坚决不让你以统一着装的名义税前扣除。喜欢死要面子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会很高兴。
另外,张老师的案例也说明,对待中国银行这样财大气粗的“航母级”企业,税收执行上更需要以理服人。
对于张老师提出的个税问题,我也赞同张老师的观点,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基本工作条件之一,就像是公司统一安排的办公桌,只不过一个是用来”趴着睡觉“的,一个是用来”武装身体“的,没有征个税的道理。当然,如果仅仅打着统一着装的旗号谋福利,还不在此列。

辽宁的纳税人还需要关注2001年4月4日发布的辽地税函[2001]6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这个文件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过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月工资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服装价格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