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扶持非营利公益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捐赠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政府补助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三)会费收入,指非营利公益组织按照《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全部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为非营利公益组织免税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指非营利公益组织向符合其设立宗旨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与其非营利活动相关的特定物品等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
1.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资助收入;
3.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
(1)公益性社会团体取得的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培训收入、咨询收入、会务收入等。
(2)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提供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救护车、疫苗接种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病房住宿和伙食收入;
(3)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等教育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收入,进修班、培训班等培训收入,以及勤工俭学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等;
(5)宗教服务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及举办宗教活动、文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卜签收入、法会收入等;
(6)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健身、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生活护理收入、托管费(包括住宿费、餐费等)、护理费(包括分级护理费、专护费)、康复治疗费(包括医疗费、诊疗费、康复费)等;
(7)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仪服务、安葬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遗体接运、遗体防腐(消毒)、遗体寄存、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妆、礼厅出租、入殓服务费、骨灰寄存、墓地和骨灰堂维护、祭祀用品出租等。
(8)公共文化、体育、科技场馆所举办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门票收入、文体培训收入、文体活动设施使用收入、讲座展览收入、演出播映收入、图书借阅收入、复印打印收入等。
4.销售、拍卖特定物品或捐赠物品取得的收入;包括:
(1)公益性社会团体销售、拍卖捐赠物品取得的收入;
(2)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与医疗、卫生服务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用材料器具取得的收入;
(3)教育机构销售课本、作业本、学习资料、生活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销售学习资料、生活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5)宗教活动场所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取得的收入;
(6)社会福利机构销售药品、生活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7)殡葬服务机构销售殡葬用品、墓地(骨灰堂)、祭祀用品等取得的收入;
(8)公共文化场馆销售纪念品、纪念册等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商品取得的收入。
5.不转移资产所有权取得的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