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六、取消资格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 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下载: doc 文件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下载: doc 文件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下载: doc 文件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下载: doc 文件
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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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
财企[2009]21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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