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关于加强中央财政拨款住房补贴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便函[2009]50号  2009-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总局各预算单位:
  从2008年起,各省按照属地政策测算和上报了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购房补贴需求情况,中央财政逐步安排了购房补贴资金。但是,部分省市2008年末离退休购房补贴资金结余较大,没有按政策规定发放到位,2009年在职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缓慢,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税系统住房补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积极履行相关部门规定的发放程序,加强单位内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与住房改革管理部门沟通情况。加强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加快购房补贴的发放进程。2009年底前,中央财政已安排的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的购房补贴原则上要全部发放到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快发放住房补贴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

  二、中央财政拨款下达的住房补贴预算资金及历年拨款结余,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因无法发放而形成的结余,有关部门将予以收回,同时,对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原因造成无法发放而形成结余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要将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放原因、下一步采取措施等事项报告税务总局。

  各地要根据2009年1-10月份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情况和预计2009年11月、12月预计发放情况,认真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见总局内网FTP:/LOCAL/财务司/预算处/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对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2009年1-10月份预算执行率小于70%或者预计2009年全年预算执行率小于85%)的,要重点说明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具体原因和解决措施,2009年11月至12月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要准确预计,不得弄虚作假。

  中央财政拨款购房补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表于2009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局发文)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