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五、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税[2010]29号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 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