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账。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

  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