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和<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制度(试行)>相关意见的函
际便函[2011]6号 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对制度中提及的专职人员、专职机构设置进行先期安排,对原有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了梳理,对工作实际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