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
国税发[2006]69号 2006-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全面做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结合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
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作为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意见》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全面掌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首要标准,不断提高税务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积极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各项改革,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推行政务公开,必须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
(一)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重点公开以下事项:
1.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税收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3.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以及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
4.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的立项原则、立项程序、招投标采购及结果;预决算情况和审计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5.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条件、结果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住房、医疗、保险、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7.其他事项。
(二)在公开的程序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
(三)在公开的形式上,根据公开事项的特点,本着灵活、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发布政务信息主渠道作用,辅之以其他新闻媒体、公告简报、办事手册等,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