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27                
 国税函[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和安排,2011年将集中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省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首先,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推进,国务院对清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将清理机制的建立和清理工作的开展,作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具体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总体布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要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全面、彻底的清理。

    其次,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规范税收执法有效手段。实践表明,规范税收执法,仅规范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从源头上规范税收立法行为。目前,税收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明确、效力不够清晰等问题客观存在,制度建设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必须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执法依据规范、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为规范税收执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再次,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优化纳税服务必须从基础抓起,厘清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和效力。目前,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效文件范围不清、不同规定之间效力关系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纳税服务绩效的提升。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清理,向社会公布全部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以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为促进税法遵从创造条件。

  二、清理工作内容
  (一)清理目标
    通过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文件或条款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同位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税法体系的统一、完整,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省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含条文失效废止文件)、全文失效废止、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各省税务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方法?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其他上位法清理结果,清理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
  清理应当“先理后清”。各级税务机关首先要查找确定需要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在此基础上,理顺文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清理范围,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四)清理后续工作
       1.清理结果公布后,各省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查找到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