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200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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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