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08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司联系电话: 010-68553396      010-68551220   010-6855339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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