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财税法规 / 2008年财税法规 /
- 财金[2008]162号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的通知
财金[2008]162号 2008-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及《合并科目对照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9部分组成(见附件1、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类金融企业、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须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总部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汇总报表的数据,按照我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08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08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