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标准列支,有无将属于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的费用计入旅客食宿费用等情况。是否存在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标准列支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存在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将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7.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增加成本现象。
8.是否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和对外投资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等。
9.系统内企业之间上交的管理费等是否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10.是否将应资本化的税金税前扣除。
11.是否将以前年度提补的税金直接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列支资产损失或虚列财产损失等。
13.企业计提的资产准备金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境外上市的航空公司是否擅自预提起降服务费、航油费、餐饮费、机上清洁费、飞行小时费以及大修理费、预提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航延费、航延费等费用,人为调节应税所得等问题。
14.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救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5.违法经营的罚款、没收财产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6.其他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问题。

四、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否未计入员工收入。
3.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其它名目奖金也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4.自查缴税时,是否按固定的比例(10%)计算补缴税额。
5.是否从工会经费中发放人员福利、奖励,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是否在生产成本科目列支个人通信话费,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员工享受职工食堂每月伙食补助,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发放给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补贴等补助,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王骏批注:此条国航等公司在2009年财政部专员办检查的时候就被提出来,据说已经向总局申请特殊个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