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七)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机构,可以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专业服务,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机构向保险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或者相当于A**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