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0]80号               2010-7-31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遵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财产。
  第五条 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第九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