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外汇局应当将依法需进行审批核准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审批核准审查
1、规范操作程序
外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见审批核准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核准。外汇局内部审查应当分设初审和复审岗位,由不同人员担任。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局审查后报上级局批准的,下级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局。上级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申请材料。
外汇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明确内部授权
各分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授权制度,根据业务类别和岗位级次划定相关岗位或人员办理有关事项、审批金额等方面的权限。超出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审批。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金额审批,应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执行"一人多岗"制,但应进行交叉制约,办理每笔业务必须双人经手,交叉复核。各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内部授权制度应报总局业务主管司和内审司备案。

  (三)审批核准时限
除可以当场审批核准的外,外汇局应当按照具体的审批核准时限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批核准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报经本局局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局审查后报上级局批准的,下级局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