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2004]324号 2004.12.22
税屋提示——依据财办资[2015]8号 财政部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本通知自2015年4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0)财工字第234号〕同时废止。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价格协会冶金矿山行业价格研究会。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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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财办资[2015]8号 财政部关于不再规定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