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改要求
各地对年检发现的问题,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一)规范事务所的出资,对虚假出资或不是本所注册税务师个人实际出资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出资条件的人员要立即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务所空挂的注册税务师要立即清除,清除后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设所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注销其执业资质。
(三)事务所向税务机关的借款应立即归还,仍与税务机关在一起办公的要限期搬离。
(四)事务所对分支机构要在人员、财务、执业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否则,予以撤销;对未达到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标准的,要限期改正,期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五)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行业收费标准;遵守税法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要办理相关手续。
(六)事务所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要立即办理;按照市场价格,解决事务所高额支付租赁费问题,规范事务所与税务机关的经济关系。
(七)事务所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出具的业务报告要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规范,事务所要加强对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教育,规范工作程序。
(八)事务所是涉税服务中介机构,既可为纳税人提供“国税业务”服务,也可提供“地税业务”服务,不能人为划分“国税所”和“地税所”,税务机关应全面受理事务所为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