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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 
  
 国税办发[2006]6号     2006-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5]31号)要求,各地于2005年7月10日至9月30日开展了年检工作,为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总局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地开展年检工作进行了重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年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36个地区(山西省、浙江省不完整)上报数据统计,截止2005年6月30日,参加年检的事务所2546个。其中通过年检2198个,占参加年检的86.33%;限期整改253个,占9.94%;停业整顿16个,占0.63%;取消资格79个,占3.1%.参加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18764人。其中通过年检17956人,占参加年检的95.69%. 

  从各地年检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取得成效以及年检情况上报等方面综合来看,年检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有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大连、山东、福建、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重庆、陕西、宁夏;上报年检情况不及时、资料不全的地区有内蒙古、山西、浙江、宁波。

  二、 基本评价与特点
  从各地开展年检以及抽查情况看,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总体是好的,主要表现为:
  (一)强制代理、以费抵税、税收执法权与税务代理行为混淆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纠正。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行业行政监管,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行为。从年检和抽查情况看,没有发现强制代理、以费抵税、税收执法权与税务代理行为混淆问题,注册税务师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二)事务所脱钩比较彻底,改制基本到位。从各地开展年检以及抽查情况看,除个别事务所办公地点在税务机关办公楼外,事务所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五方面的脱钩比较彻底。 
  事务所改制基本到位。在资质方面,事务所是由注册税务师个人出资,注册资金到位,注册税务师人数符合规定要求;在管理方面,事务所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制度基本健全;在业务方面,事务所已走向了市场,开拓意识在增强,执业基本规范。 
  (三)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脱钩改制遗留问题。各地认真清查事务所脱钩改制在人员、财产、职能、办公场所、出资等方面存在遗留问题,针对较为复杂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和解决。 
  (四)事务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明显好转。大部分地区事务所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了全国统一会计核算软件,与以往检查情况相比,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状况明显好转。
  (五)一些地区全面清理和规范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探索管理模式。按照总局年检的有关规定,一些地区对事务所的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积极探索分支机构管理模式,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 
  (六)大部分事务所涉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年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通过各地年检以及抽查,发现有的事务所在执业资质、执业规范、分支机构和财务核算以及其他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 
  (一)事务所执业资质方面。一是少数事务所出资不够规范,存在虚假出资问题;二是少数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最低要求,注册税务师有空挂现象;三是个别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个别地区出现“买壳”现象。  
  (二)事务所执业规范方面。一是有的事务所委托协议书填写内容不完整,格式欠规范;二是个别的事务所业务报告没有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三是有的事务所工作底稿缺少必要的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和咨询工作记录。 
  (三)事务所分支机构方面。一是少数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只收取管理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未进行统一管理;二是有的分支机构没有或只有1名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