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七条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规则。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