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2011.3.25
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
对建筑业按何种税率开具专票及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几点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税屋附上北京、青岛的格式供参考—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下载: doc 文件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 下载: doc 文件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下载: doc 文件】
【haihan235点评 ——
就是说提供建筑业劳务本来就是应该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考虑到企业有“自产货物”的情况,因为企业生产“自产货物”属于主管国家税务局管辖的 ,因此需要主管国家税务局才认定企业是否有“自产货物”,如果主管国家税务局对“自产货物”征收了增值税,是可以出具相关证明的,如果主管国家税务局不出具相关证明,则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以认定企业无“自产货物”而全额征收营业税。
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所谓“必须分别核定征收”的问题。
我们看上位法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个规定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以核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个规定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以核定货物的销售额。既然大家都有权力就应该以实际来划分吧,但是出现主管地方税务局和主管国家税务局相互作出利于自己核定额,怎么办?
23号公告说了,先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来决定征不征收,核定征收多少,如果主管国家税务局不出具相关证明,就等于放弃了核定征税的权利。剩下的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这样就解决打架的问题。
因此没有所谓的存在违反上位法所谓“必须分别核定征收”的问题。 】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