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该文件是对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的纠正,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资产投资时即征个税,但该文件被莫名其妙地收回。

115号文件之前的国税函[2005]319号,该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319号文件之前,国税发[1997]198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曾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后国税函[1998]289号文就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说的“资本公积金”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而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此文之前,对于企业以包括资产评估增值在内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就要求按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不同的是,以前的文件仅针对股份制企业。
也就是说,在319号文件之前,总局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不管是先评估再投资还是先投资再评估),都是增加资本或股本时就征个税的。
 
一个319文件,将原来的文件否定了,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资产投资时不征税,处置时再征税。
这个文件对纳税人来说,对税务中介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筹划空间。
对税务部门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征管漏洞。
因为投资时或转增时不征税,到处置时再征税,中间经过很长的时间,这部分税款将会脱离税务部门的监控。
当然按总局的设想,应该建立台帐,应该跟踪管理,税款不会流失。但事实证明,经过一两年,两三年之后,不会有人惦记这样的税款。总局的设想是对一线征收人员的敬业精神想象得太美好了。
 
[2008]115号文件对319号文件进行了纠正,但莫名其妙地收回,我当时想这肯定是富人活动的结果,证明富人还是比基层税务执法部门更有话语权。
 
留下这样的优惠,留下这样的筹划空间,纳税人都往这方面想办法,往这个政策上靠,资本运作模式已经形成,大量评估增资已成事实,一旦政策收紧,纳税人立即变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