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进出口银行
“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产函[2009]99号  2009.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充分发挥文化部作为全国文化建设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优势、政策优势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优势,2009年3月9日,文化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关于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合作协议》。合作采取“文化部组织推荐、专家组认真评选、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方式,旨在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共同扶持培育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在5年的合作期内,进出口银行计划向文化企业提供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信贷资金。进出口银行将发挥其信贷资金规模大、融资期限长、资金来源稳定的优势,根据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条件下,利用对外优惠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进口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进出口租赁贷款、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贷、文化旅游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和国际国内结算、企业存款、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品种,扶持培育政府鼓励发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探索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根据合作协议,现开始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需要扶持培育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合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制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和服务项目;

(二)被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告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三)其它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国际竞争力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出口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

(四)符合进出口银行支持条件、涉及商业演出、艺术展览、动漫游戏、音像、娱乐、工艺品、乐器等出口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

(五)有关文化产品进出**易、文化产权交易的文化企业和服务项目;

(六)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与文化产业结合,提高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手段的进口项目,包括为提升文化产品出口规模、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而进行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关键技术与重大设备进口项目。以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培植开发新兴文化业态的进口项目;

(七)开发具有国际先进艺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原创品牌和民族特色的高科技文化产品的投资项目;

(八)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国际性文化会展项目和国家级文化会展项目,以及这些文化会展的海外拓展项目;

(十)文化部重点推荐的,符合进出口银行信贷政策的其它文化企业和项目。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的拥有单位可分别向所在地文化厅局(含计划单列市)提出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我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向文化部推荐(申报表格及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业务介绍请登陆中国文化产业网.cnci.gov.cn查询下载)。

请将申报表格和可行性报告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件同时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2009年将进行两批申报工作,第一批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1日,第二批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日。此后申报工作还将继续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资格认定
文化部成立进出口重点文化企业、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担任。邀请专家、学者和文化部相关司局、处室负责人为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