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49号 2006-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