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49号     2006-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