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
  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包括原境外加工贸易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均按同一企业核算。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3.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缴回拖欠的应缴还财政资金借款本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
  (2)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林、渔、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申请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
  (3)境外农业合作项目及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及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为同一企业。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项目合同生效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