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9]95号    2009-05-31

  为加快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继续对2008年度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合作类。
  重点支持我国企业以跨国并购方式开展的对外投资、农业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项目。

  (二)对外承包工程类。
  重点支持我国企业实施的BOT项目、工程设计咨询、EPC等总承包项目、对外投资(包括境外资源开发)与承包工程相结合的项目。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2.资源回运。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产资源(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木薯、糖料、天然橡胶、棕榈油)、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具体类别和支持比例比照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