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