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正式申请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如因下列特殊原因,纳税人需要延长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期限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报告: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作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告后15日内,对其申请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主管税务机关已同意纳税人有关延期的申请。
第九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相关的集团组织、公司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纳税人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企业间的职能、功能和风险划分;
5.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6.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
7.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8.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效益预测和规划等;
9.有关关联企业合作的态度,能否提供有关其交易、经营安排及财务成果方面的信息;
10.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1.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上述应当提供的资料,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已报送的除外。
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