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2004]118号  2004-09-03

构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体系的五点思考<孔丹阳>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
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
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
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
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
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
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

附件: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的税收管理是指,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时,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则,依本规则所进行的会谈、审核和评估、磋商、预约定价安排的拟定和批准,以及监控执行等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具体实施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章 预备会谈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第五条 在预备会谈可能的预约定价安排时,纳税人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要求的同时,就以下内容,提出初步书面建议和意见。
    1.实施程序方面:
    (1)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
    (2)预约定价安排期限;
    (3)准备提交的文件、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批准后的报告和监控;
    (5)是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等。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应当包括:
    (1)有关的关联企业情况;
    (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4)境内、境外的关联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