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3号 2004-10-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河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福建、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海南、新疆、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串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