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84号 2010.5.21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处理行为,维护重组企业、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部分中央企业反映,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现就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有关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一)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
(二)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
(三)自2004年初至财企[2009]117号通知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
集团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部(母公司)。集团公司的制度,应当是明确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的正式文件。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重组不涉及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方案。审核时,应当统筹考虑所监管范围内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分配差距等因素。重复和雷同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应当要求企业予以整合或者调整。
企业集团三级(孙公司)及以下企业,重组涉及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可以规定由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
四、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利补贴。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管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并向退休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量力而行。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具备发放统筹外费用的政策条件,不要与其他企业盲目攀比。
(二)公平合理。统筹外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丧葬费用项目,企业不得重复设置,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间,统筹外费用项目及标准不搞“一刀切”。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此之外再为其预提用于养老的统筹外费用。领取统筹外费用的退休人员,企业不得再将其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三)制度规范。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外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其授权的企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统筹外费用支付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统筹外费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情况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