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0]35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