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情报回复提醒函
  情报回复提醒函仅为一页(附件4),信函类别为提醒(RE: REMINDER),形式上与专项请求或回复相似,目的在于提醒被请求方对我方请求的回应速度。基层机关只需填写行文日期、中外实体名称(不必填写具体地址)。我方请求发出日期和编号由税务总局填写。基层机关一般在税务总局在相关情报请求发出三个月后视情况拟情报回复提醒函报税务总局审核。

  (三)感谢信函
  感谢信函为一页,用于感谢协定缔约国对方为我方提供有价值的专项情报回复、自发情报和自动情报等,鼓励缔约国对方继续提供高质量的情报。原则上,对为我方带来大量税款或对我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起到重要作用的情报和所有有价值的外来自发情报都应表示感谢。感谢信函分为对专项请求回复感谢函(THANK YOU FOR YOUR SPECIFIC INFORMATION,附件5)和外来自发情报感谢函(THANK YOU FOR YOUR SPONTANEOUS INFORMATION,附件6)。 在附件5中,基层机关需要填写行文日期、中外实体名称、对方文件号(即Your Ref,可从对方回复函中查到)、对方情报回复日期和我方利用该情报查补的税款或其他利益。其他内容由税务总局填写。在附件6中,基层机关需要填写中外实体名称、对方提供自发情报的日期和文件号及我方利用该情报查补的税款或其他利益。其他内容由税务总局填写。

  四、与香港的信息交换
  内地与香港的信息交换按照双边税收安排有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办理,所有来往信函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字体为小四号仿宋-GB2312,单倍行距。其他要求与我方与其他协定缔约国各类情报信函相同。对香港的专项信息请求、专项信息回复、自发信息提供、感谢信和提醒函等参阅附件7-11.与澳门的情报交换也以中文进行,具体格式要求参阅与香港的信息交换格式。

  各地要以本次规范情报写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情报工作,提高情报核查和情报请求制作质量,深度挖掘情报价值,在履行应请求提供情报义务的同时,注重最大限度地将相关情报为我所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在核查某些情报时要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配合,注重利用情报查补税款的统计。本通知及附件以电子形式下发,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上报纸质文件的同时请附对外英文电子文件(以A4纸制作),可使用电脑光盘或其他不易损害的储存介质报送。纸质中文文件上必须写明相关联系人姓名及联络方式。电子文件一律按照所附格式制作,不得自行改变行文方式和写作方法。所附样本格式只能用于向税务总局上报与情报有关的信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上报文件一律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情报处收,并加盖秘密字样。自动情报写作仍按国税发[2006]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3]42号)文件办理,对德自发情报回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查德国自发情报的函》(国税办函[2007]57号)办理。尚不具备相关英语能力的基层机关,可按国税发[2006]70号文件要求,与专业翻译公司签订保密合同,根据本通知要求拟写英文函。国税发[2006]70号文件中提出专项情报请求英文函和回复专项情报请求国英文函样式作废。

  附件:1. 专项情报请求格式(略)
  2. 专项情报回复格式(略)
  3. 提供自发情报格式(略)
  4. 情报回复提醒函格式(略)
  5. 感谢信函格式(适用于缔约国对我专项回复)(略)
  6. 感谢信函格式(适用于缔约国对我自发情报)(略)
  7. 专项信息请求格式(对香港)(略)
  8. 专项信息回复格式(对香港)(略)
  9. 提供自发信息格式(对香港)(略)
  10. 感谢信函格式(对香港)(略)
  11. 情报回复提醒函格式(对香港)(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