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是不是附带销售钢瓶行为?
 显然不是,虽然是有偿行为,但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2)是不是属于出租售钢瓶缴纳营业税?
如果是,由于该企业销售属于液化石油气为主的商业性企业,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一项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的业务,也应当按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而缴纳增值税。
   
(3)是不是属于销售货物而收取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中价外费用虽然有“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的明列,但是关键还要看税法上怎么认定“包装物”的定义。也就是说“包装物”的定义是按会计上的定义,还是按行业分类的定义。个人认为税法与会计同属于经济类法规,参照会计上的定义是符合客观性的。理由如下:
   
由于增值税条例将气体纳入“有形动产”中,企业要完成液化石油气的销售行为,就必须有使之形成“有形动产”的定型定量容器和器具,这样,输送气体的管道、存装气体的容器等都是使气体形成“有形动产”器具。因此可以认定液化气瓶属于增值税上特殊包装物,否则液化石油气类气体作为“有形动产”就是一个空话。
  
所以不管企业连气带瓶一起销售,还是连气带瓶出租一起销售,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果说错误:就是应该是在连气带瓶出租一起销售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征收,而不是到一年以后按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征收增值税。

后面这段话部分大师不理解,说错误了,俺补充一下:
所有税务局是喜欢先收税,后退税的,并非完全是出于征管的需要。退税的方式不一定就是退款(如果你想选择这个方式,你就慢慢的等走程序吧)。
拿税务局的观点来说:税务局是跑不了的,账是赖不了的!!企业嘛,既能跑得没有影子,也能跑得只剩一个空壳。。。
所以只要符合税法规定能先收就先收吧。。

superpengzz——
税法与行业特殊规定并无矛盾,金属压力容器(设备)既可以当作容器设备来长期储存气体,也可以用作包装物在销售气体时周转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何适用税法即可。

此外要正确理解税法中“逾期1年以上未退还液化气包装物押金”的含义。如果液化气瓶一直在反复周转使用,而只是押金挂在账上超过一年,这并不属于“逾期1年以上未退还液化气包装物押金”的情形。只有当液化气瓶一直在用户那里不还回来,才应根据押金时间长短来判断是否逾期1年上,此时对逾期押金暂且征税是合理的。而且如果交税以后确实又发生了退还押金,已交的增值税应该退回。 

液化气瓶不能视为包装物征收增值税  <刘晓伟>
包装物涉税处理案例分析
 <庄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