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关于气瓶押金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答复意见

           
2005.7.8            
检特函[2005]33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产权转移气瓶押金不宜征收增值税的紧急请示》(苏质技监特函(2005)3027号)收悉。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气瓶分类问题的答复意见(见附件)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在内的钢质气瓶应属于金属压力容器,而不属于包装容器。因此,我局认为不应将气瓶视为包装物对其押金征收增值税。请向税务部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特此函复。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气瓶分类问题的复函》    委高新[2005]11号

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气瓶有关问题的函》(质检特函[2005]28号)收悉。经与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沟通,现就气瓶的归类问题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中明确规定:
  343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
  指用于存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其他具有一定压力的液体物质的金属容器(不论其是否配有顶盖、塞子,或衬有除铁、钢、铝以外的材料)的制造。
  包括:
  -氧气瓶、液化气瓶等类似金属容器;
  -容积超过300升的金属制箱、罐、槽、桶及类似容器。
  不包括:
  -包装用金属斗、筒、罐、桶、盒等,列入3433(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用于上述用途,但随机械或热能设备的水箱、油罐及类似容器的制造随其附属的机械列入相关行业。

  以上意见供参考。

haihan235点评——
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关于气瓶押金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质检特函〔2005〕33号),也就是关于液化气瓶归类问题答复,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气瓶分类问题的答复意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说明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在内的钢质气瓶应属于金属压力容器(设备),而不属于包装容器。从而否否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属于增值税规定“包装物是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以及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会计上规定)。”
——得出不能按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而征收增值税的结论来!!

俺做如下评论:
1、行业分类标准是否能做为纳税分类标准?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法规属于经济类法的范畴,与行业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基础和目的是有本质差异的,一般通常税法会引用借用其它法规,但是税法已经定义了,其他法规的定义就无效了。
如: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行业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都属于建筑业或者建设部门管理。但是税法上并不认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不属于建筑业劳务而应该开具建安发票缴纳税。
  
同样其中是“勘探”也不是都按服务业劳务缴纳营业税,属于“航空勘探”的,按交通运输业劳务缴纳营业税;属于“钻井勘探”的,按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属于“油气勘探”的,按增值税劳务缴纳增值税;只有属于“其他勘探”的,才按服务业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不能作为税收纳税标准和依据,因为税收是依据经济规律和特点来制定的,不是出于行业规范管理要求来制定的。
    
2、如果不征收增值税,那征收什么税呢?
企业在销售液化石油气收取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是什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