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信息,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信息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信息,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信息。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该信息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信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指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信息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
第八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议定书将适用于在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九条 本议定书应随协定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2010年2月10 日在布里奇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巴多斯政府代表
驻巴巴多斯大使 国际商业和交通部部长
魏强 赫特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