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转关入仓货物申请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凭启运地海关和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货物,主管海关应按照国货复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三)年退税、退运货物不得超过离境货物的1%。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企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仓退税政策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入仓退税政策。

  第九条 出口企业和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