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4-13 国税函[2005]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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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自动失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关联政策——
国税发[2008]115号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该文已经收回,不在有效和废止文件之列]
国税发[2008]115号解读: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