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514号           2008.5.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解读国税函[2008]514号 企业改组改制中免征契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