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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公告 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三)《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中填写的税控IC卡提供商名称及企业代码应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所规定的一致;税控IC卡编号中包含的企业代码(前2位数字)与申请表中企业代码一致;
(四)税控卡和用户卡必须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税控机具配套使用,并且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的符合性验证;
(五)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税控IC卡提供商对税控IC卡的安全承诺,包括:提供COS版本号及校验码、芯片型号,承诺COS无后门,算法下载后被锁定等内容。
六、灌装完毕后,灌装机构出具灌装结果通知书(盖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税控收款机IC卡密码灌装收费标准的批复》(国家发改委[2005]1427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
七、从2005年9月15日起,灌装机构接受灌装申请,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灌装税控IC卡。
附表:
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代码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税控IC卡生产企业的2位代码。
2.税控卡及用户卡的型号由税控IC卡生产厂商编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税控机具型号为税控机具生产厂商编列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4.用户卡卡片类型有:单机用户卡、多机用户卡及明细卡。
5.税控机具的机器号码段包括超始号码和结束号码,超始号码和结束号码均为11位数字,即税控收款机标准第6部分定义的机器编号的前11位。
6.《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申请表》必须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