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2010-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增值税的33个热点难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6月1236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自2015年4月1日起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十条自2015年11月2日起暂停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本法规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税屋提示——比对关注国税函[201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条款失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条款失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条款失效]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