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76号 2010-02-20
税屋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