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税务机关待缴库税款备查账
2.税务机关票据登记簿
3.国家金库对账单和对账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