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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工作情况表(略)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号    2008-01-23

   2006年8月以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制售假发票和治理涉税违法信息专项行动,各地公安、税务机关通力合作,集中统一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发 票案件,捣毁了一批制售假发 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了一批犯罪团伙。但是,随着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和税收管理的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一些不法分子将重点目标从增值税专用发 票转向其他发票,专业分工明确,单线联系,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网络,涉及面广,游离不定,难以追踪,其印制环节隐蔽极深,不易发现;销售时以网络、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街头广告等形式推销假发 票或招揽代开发票业务,凭借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采用专业化分工的手法,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与打击。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总体部署,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成果,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针对一些不法分子伪造、非法印制发 票,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大肆进行兜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开发 票的活动,以及专门发送发  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 开发 票的团伙。要对假发 票的集散地车站、码头等地方集中整治。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集中整治的重点,力求打掉更多犯罪团伙,端掉更多犯罪窝点。

  二、工作安排
  打击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 开发 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2月至3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
、地税机关参加,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3月20日之前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联合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3月至8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排出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要突出重点,*进行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窝点,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务求更大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每两个月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一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两部局将适时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并将派工作组*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三)收尾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地公安、税务机关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快办快结;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尽快移送起诉,并及时了解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判情况。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提出改进建议;对好经验好作法要积极推广。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嘉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分别报送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上述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总结。两部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和成果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售假发 票和非法代开发 票问题是社会治安管理和税收管理中久治不愈的顽症,其危害很大,引发大量的逃税、骗税、贪污、贿赂、洗钱、滥发奖金、挥霍公款等违法犯罪。各地公安、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应当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以及与发 票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更大的成效。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可报请当地政府领导担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把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引向*,不断扩大整治工作成果,促进税收秩序明显好转。